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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的遗书可认定遗嘱吗?

时间:2019-09-10来源:北京益清律师事务所

  老人生前的遗书可认定遗嘱吗?
  
  生前遗书是否可以认定为遗嘱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生前所立的遗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且有合法的见证人存在的情况下,则显然是可以认定为遗嘱的,但如果所立的遗书是在受迫的情况下,或者存在违法条款的则不可以认定为有效。
  
  一、生前遗书可认定遗嘱吗?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效。遗嘱是法律规范用语,遗书则不属于法律用语,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财产进行处分的书面记载,遗书一般是死者对自己死亡的交代和后事的安排(有的也会包含遗嘱)。遗嘱受法律保护,不涉及财产处理的遗书不受法律保护。
  
  二、遗嘱的构成情况
  
  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附和法律的规定。遗嘱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这里所说的遗嘱有效要件,仅指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老人生前的遗书可认定遗嘱吗?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涉及到财产分割的相关事项时,可以按照遗嘱的情况进行处理,但如果涉及到遗书的认定时,则需要结合其它方面的情况进行处理,继承人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明确认定和处理,避免出现遗书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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