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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嘱方面的律师:子女共同协议遗嘱可以吗?

时间:2019-10-25来源:北京益清律师事务所

  北京遗嘱方面的律师:子女共同协议遗嘱可以吗?
 
  子女共同协议遗嘱是可以的,但只能是针对于遗嘱的继承者;遗嘱一般是由被继承者来进行订立,只要订立的方式与法律规定的条款相符合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也保障着继承者的利益。
  
  子女共同协议遗嘱可以吗?
  
  一、子女共同协议遗嘱可以吗?
  
  遗嘱继承人可以协议分配遗嘱财产。
  
  遗嘱能力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二、父母遗嘱子女要签字吗?
  
  立遗嘱是不需要子女签字的。遗嘱一般需要遗嘱人本人签字,需要见证人(含代书人)的,见证人也必须签字。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要使遗嘱人所立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遗嘱的实质要件和相对应的形式要件:
  
  (一)、遗嘱的实质要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北京遗嘱方面的律师:子女共同协议遗嘱可以吗?
  
  (二)、遗嘱的形式要件
  
  《继承法》中认可的有效的遗嘱形式只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紧急情况下)五种形式,并要求附随立遗嘱人或见证人亲笔签字。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综合上面所说的,遗嘱的财产分配一般都是根据个人来进行订立的,但如果子女要共同协议的话就要慎得立遗嘱人的同意那么就可以进行协商来办理,只要不引起家庭的矛盾就可以和平的解决,所以,对于财产的分配是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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